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中心)管理规定(暂行)
为了加强金沙js9线路中心成人高等教育函授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建设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教成{1993}1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函授站是主办高校对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业务上接受金沙js9线路中心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领导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第二条 函授站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执行双方签订建站协议,执行金沙js9线路中心有关制度,配合金沙js9线路中心认真、严格的组织教学。
第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函授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金沙js9线路中心对函授站行使管理职能。
第二章 函授站设置原则、条件、程序
第四条 设站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应托具有大专以上人才培养能力的学校和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行业、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中心。
第五条 根据当地人才培养需求和金沙js9线路中心函授教育发展规划,在主办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区域内,合理设置函授站。金沙js9线路中心原则上一个省设置一个函授站,省内一个地区设置一个教学中心(函授点)。
第六条 设站单位必须具备适应办学需求和专业要求的合格的辅导教师和管理人员,以及满足教学要求、与函授站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实验设施和其他教学条件。同时应具备能够开展在线网络课程辅助教学的技术、设备及专业管理人才。
第七条 拟设站单位需向金沙js9线路中心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建站登记表,经考核确认具备建站条件后,双方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并履行备案登记手续,经设站单位所在省教育厅批准同意备案后,方可办学。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函授站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站区域招生宣传工作。
(二)协助主办学校做好本站函授生的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站的教学管理工作,组织安排好各项教学活动。
(四)负责本站管理人员和函授生的思想教育、学习生活日常管理,并协助主办学校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及时反馈函授生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服务水平,按时按规指导函授生做好学费收缴,教材购买(自愿)等工作,确实维护函授站稳定和学生切身利益。
(六)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七)定期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金沙js9线路中心对本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每学期或每学年向主办学校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八)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九条 主办学校主要职责
(一)坚持办学的主体地位,及时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及时完成教育行政部门部署的有关工作。
(二)合理制订函授站招生计划,统一印刷招生简章,统一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制订函授站教学计划、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派遣辅导教师,发放课程教材(含电子教材)等资料,负责考试命题、组考和评分工作,负责对函授站教育质量及教学工作的监管。
(四)制订有关规章制度,统一组织实施函授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确保新生注册、学籍异动、电子注册、毕业发证等各个环节工作及时到位、准确无误。
(五)每学期或每学年对所属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函授和工作人员。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函授站,应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辅导教学质量的函授站,应予撤销;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应与设站单位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
(六)定期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和举办业务培训,提高函授站管理水平,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章 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
第十条 函授站社站长1人(一般可由社站单位负责人兼任),副站长1-2人。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品德好,作风正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 函授站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配备与机构调整情况应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二条 函授站主讲教师应由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专业核心主干课程主要有学校派遣主讲教师授课,其余课程主讲教师有函授站自行聘任,但聘任教师必须得到主办学校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函授站辅导教师应由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且有一定教学经验和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所聘教师经主办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担任辅导工作。
第十四条 辅导教师一经聘任,须按照学校教学要求开展辅导工作,对不称职的教师应及时更换,并补办审批手续。辅导教师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章 函授站检查评估及处理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每年对函授站的招生、教学、学籍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对成绩优异函授站给予表彰,对管理混乱不合格函授站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函授站应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检查登记表和年度考核评分表,自觉接受学校检查和评估。学校每年向社会公布合格函授站名单。
第十七条 函授站有下列情况之一,视情节给予停止招生并限期整顿或予以撤销。
(一)触犯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
(二)不履行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以及私自转移办学管理权的。
(三)违规招生宣传,教学质量差,乱收费或者函授站的经费,不用于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挪作它用的。
(四)评估不合格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省内教学中心(函授点)设置按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主办学校要求审核备案并参照函授站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金沙js9线路中心继续教育学院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