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防止学术腐败,加强我校教师和学生学术道德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的高质量学术队伍,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校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若干的意见》(教人[2002]4号)、《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6]1号)、《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要求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学术自律意识。将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纳入学生教育教学之中;将学术道德表现作为教师各种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 学校各类人员在学术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严守学术道德。下列行为属于违背学术道德行为:
(一)学术研究人员违背学术道德行为
1.在学术活动中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2.发表的学术成果不实事求是,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或转引第三人成果不明确注明出处;引用已经出版的文献不注明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
3.对外宣传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时,故意夸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对外宣传不符合保密要求。
4.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5.篡改、伪造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原始记录等;隐瞒不利数据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6.伪造科技项目、科技成果、学术论文等,擅自更改在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学术论文中的排名顺序和成果等级。
7.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和研究数据等)。
8.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科研项目)中署名,分享学术荣誉。
9.请他人代写文章或购买文章作为自己的论文,或代他人写文章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
10.在增刊或非正式刊物发表文章冒充正刊使用。
11.学术论文一稿多发,重复使用。
12.虚报学术成果或故意提供与实际不符的学术成果材料。
13.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14.谎报学历、学位。
15.利用学术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等对他人进行学术贿赂。
16.伪造专家推荐信或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领导或专家签名。
17.以各种手段要求他人或组织提供虚假证明。
18.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论文评阅等。
19.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和恶意攻击学术成果评审人或有关人员。
20.有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的行为。
(二)学术评价人员违背学术道德行为
1.在学术评价活动中不遵守工作纪律,泄露工作秘密,不能严格按照条件做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
2.对弄虚作假材料知情不报。
3.私自更改材料和评议结果。
4.为学术研究人员游说、拉票。
5.接受学术研究人员及所在单位的宴请和礼品、礼金。
6.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打击压制学术研究人员。
7.在学术评价评审期间违反规定与相关学术研究人员进行接触。
8.有其他违背学术届公认的学术道德的行为。
(三)其他人员违背学术道德行为
1.学校相关部门及人员提供虚假证明。
2.在学术活动中负责收卷和审核工作的人员接收虚假和未经资格审查的学术材料,受理不符合标准和条件的学术材料。
3.参与学术评价活动的相关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干扰专家、评委的正常学术评价活动。
第四条 违背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程序。校学术委员会受理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主持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专项调查与仲裁,负责有关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裁定,并依调查仲裁结论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具体调查工作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暂设在科研处)负责。具体工作程序是:
(一)从接到举报后或经相关组织审查出有学术道德问题的,科研处尽快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院(系、部)负责人共同调查取证,有必要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由校学术委员会作出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决定。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责成相关系院(系、部)于5日内,在有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系部专家以签字认定的方式表决形成调查结论,然后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若被调查人所在系部专家无法认定,则直接由校学术委员会调查认定,必要时请省内外专家给予认定。
(三)校学术委员会对院(系、部)提交的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如果确认被举报人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根据本规范第四条的规定,做出处理的建议,报院(系、部)办公会审定。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责成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仲裁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如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则责成举报人向被举报人公开道歉,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如系恶意举报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
(四)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结论形成后,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3日内将审定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议结果后3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重新审定请求。校学术委员会重新裁定结果则为最终裁定结果,当事人不得要求再审议。
(五)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六)如果调查对象涉及院(系、部)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成员,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认定。校学术委员会或有关院(系、部)人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亲近关系的,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的,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前,所有人员不得泄露相关情况。
第五条 违背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严格执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对各类参与学术活动人员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一经查实,建议学校按照参与学术活动类别撤销已取得的项目、解聘已取得的职务、取消已取得的资格或称号。
(一)对未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给予警告。
(二) 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建议在人事任用上和职称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
(三)对于在职称评聘或者聘后管理中提供虚假佐证材料的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其续聘资格。
(四)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规范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