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根据《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提名单位、提名专家提名吉林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的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名资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提名单位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下单位:
(一)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
(二)市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三)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具有提名资格的其他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提名专家是指人事关系在吉林省内单位的以下专家: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三)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人;
(四)吉林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获奖者;
(五)吉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六)省科学技术厅公布的其他专家。
提名专家年龄不超过70岁,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和吉林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获奖人年龄不受限制。
第三章 提名条件
第六条 提名专家每人每年度可以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1项省科技奖项目。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院士和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获奖者可独立提名且奖种不限;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第一完成人可独立提名1项省自然科学奖项目;省自然科学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可2人联合提名1项省自然科学奖;
(三)国家科学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完成人可独立提名1项省技术发明奖项目或省科技进步奖项目;省科学技术发明奖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可以2人联合提名1项省科学技术发明奖项目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
(四)为我省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在国际科技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家提名,参照本条前三款规定执行,由省科学技术厅受理申请。
第七条 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内提名,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二级学科)内提名。
第八条 提名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提名专家不能作为同年度提名项目的完成人,且应回避本年度的科技奖励评审活动。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得作为提名专家提名省科技奖。
第十条 专家联合提名时,与提名项目任一完成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应超过1人。
第十一条 提名单位应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学科、本行业内进行提名。
第四章 提名程序
第十二条省科学技术厅每年度公开发布省科技奖提名工作通知,明确省科技奖提名具体要求,并公布具备提名资格的单位、专家。
第十三条具备提名资格的单位、专家,根据提名工作通知的要求开展提名工作。
具备提名资格的单位、专家首次提名省科技奖项目时,须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并经其审核通过。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四条提名单位、专家应承担提名、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名单位应建立规范的提名遴选机制,择优提名。
专家联合提名时,责任专家牵头负责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提名单位、专家应填写省科学技术厅制定的统一格式的提名书,并根据省科技奖的标准和条件,对提名等级严格把关。
第十六条提名单位、专家在正式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名前,应征得项目完成人及其工作单位和完成单位的同意,并协调完成单位组织提名相关材料并公示,提名单位还应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
第十七条当年度省科技奖项目不得被重复提名。
第十八条提名单位、专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有关保密规定和《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动态调整和信用管理
第十九条 专家提名连续两年出现形式审查不合格项目的,提名资格暂停一年。
单位提名连续两年形式审查不合格项目超过本单位提名总数10%的,提名资格暂停一年。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提名单位、专家,暂停提名资格;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提名单位、专家,取消提名资格。
第二十一条提名单位、专家恢复提名资格时,需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