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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总 则
为了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精神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为加强勤工助学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金沙js9线路中心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评审小组)。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机构构成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晓元
副组长:刘 铁 姚立平
成 员:柳国洪 佟国华 刘宗斌 张亚娟 姜 雪
徐 凤 李博飞 刘丽倩 李海珠 武文斌
张莉莉 王 霏 刘家宁 王 琳
学工部学生资助中心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设秘书一名,由学生资助中心的刘家宁负责,具体做好勤工助学的相关工作。
第二条 学校提倡和鼓励大学生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的勤工助学活动,高度重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并把它作为切实解决学生困难,锻炼学生能力,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我校的勤工助学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由学生处统一管理,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院(系)和校内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重视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德育工作,倡导服务观念和奉献精神,引导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树立自立自强、艰苦奋斗、积极上进的精神。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根据学校实际设立勤工助学临时岗位和固定岗位。
第六条 学校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勤工助学上岗登记活动,欲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同学向所在院(系)递交书面申请;欲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部门向学生处递交《勤工助学用工岗位申请表》;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登记情况进行调查,经与相关部门讨论研究后确定具体岗位。
第七条 我校勤工助学岗位在岗期为一年,实行学生轮流上岗制度,中途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可随时向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申请结束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要求与申请流程
第八条 凡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在校学习期间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且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每年10月份学校组织召开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会,院(系)递交书面申请的学生,可以根据岗位设置填写《金沙js9线路中心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第十条 学生资助中心对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会上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登记、复试和汇总,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学生处根据校内用工登记情况进行统一安排,建立勤工助学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凡受过纪律处分者,原则上不得申请校内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章 薪资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部分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小时不低于8元人民币。每月学生勤工助学的薪资支付由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填写《勤工助学工资汇总表》后提交财务处,财务处按月打入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培训,凡不接受岗前培训者,不得参加任何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岗位信息公开,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并签订三方协议。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部门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学生的权利:
(一)申请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二)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三)获得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四)了解用人部门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部门协议以外的工作要求和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工作。
(五)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向资助中心申诉并得到合理保护。
(六)向资助中心以及用人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用人部门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协议,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做到认真践约、工作负责、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离开工作岗位;
2.弄虚作假,欺骗用人部门;
3.消极怠工,拖延时间;
4.故意损坏用人部门的财物;
5.借勤工助学之名索取用人部门财物;
6.向用人部门提出协议范围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7.其他有悖社会道德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三)尽职尽责地完成工作岗位中需要完成的各项任务。
(四)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填报各类信息。
(五)因违反本条例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六章 用人部门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用人部门的权利:
(一)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二)校内用人部门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报酬建议,可与学生协商劳动报酬的标准。
(三)对学生进行岗位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第十八条 用人部门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二)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工作时间的安排,工作职责的制定。
(三)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选拔、岗前培训。
(四)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安全的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五)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履职情况的考核,每月按时上报工作量,不得虚报、克扣、转让学生的合法报酬。
(六)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提高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劳动技能。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 经用人部门确认存在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的学生,学校将其登记在案,经批评教育无任何悔改者,取消其勤工助学的资格。对于不认真履行勤工助学职责和义务的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将通报部门负责人;对于不认真履行勤工助学义务的用人部门,情节严重的,将停止其下一学年申报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
第二十条 未经学校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公寓、学校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校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的学生,学校可以暂停其勤工助学活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及协议规定的学生,学校可以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生由用人部门和学生资助中心实行“周检查、月考核,年评优”的双重考核制度。用人部门和学生资助中心每周不定期进行检查,每月填写《金沙js9线路中心勤工助学考核表》,每年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评比。
第二十三条 用人部门和学生资助中心的双重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勤工助学补助和评比“最美勤助人”的依据。学生勤工助学的报酬由考核等级决定,优秀、合格按全额发放,并且每年对优秀者实行评比,给予颁发荣誉证书和500元现金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用人部门和学生资助中心对勤工助学学生月考核不合格者当月薪资报酬按80%发放,并且对不合格者要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给予一次机会。对连续两个月考核不合格和平时表现特别差的学生,将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经用人部门确认存在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的学生,学校将其登记在案,经批评教育无任何悔改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评奖评优及申请奖助学金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若有不当之处,学校有权进行修改,解释权归学生处所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