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物资采购行为,预防与遏制“商业贿赂”等现象发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进和加强采购工作,不断增强物资采购服务水平,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吉林省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院、系、部、处、室,附属医院除外)使用学校资金、贷款或自筹资金,购置预算金额构成固定资产标准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均为物资采购范围。
第三条 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要认真遵守国家和吉林省政府等上级规定及文件精神,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及诚信,信息采集、物资采购及物资使用相分离,注重效益、合理竞争及维护公共利益等原则。同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严格保密及同等质量低价采购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物资采购工作统一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机构编制和各部门所需,统一向学校申请预算(大额资金、专项资金、实验用易耗品、图书、教材、部门经费除外),待审批后逐项执行。资产管理处根据采购项目需要,组织做好信息采集、市场考察、采购及验收等组织工作。
学校物资采购坚持不预不采原则。对已列入年度预算的采购项目,由部门填写物资采购详表报资产管理处执行预算采购;对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特殊项目,经相关审批后由部门填写物资采购详表及公共经费使用审批单报资产管理处采购。
第五条 物资采购各环节的主要任务
(一)信息采集阶段,主要任务是根据采购项目需要,通过网络媒介、市场调研及商(厂)家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掌握及提供科学的采购决策依据,建立物资采购的商(产)品、价格、质量、技术及厂家(供应商)地址等信息资源库。
(二)物资采购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据物资使用部门提供的物资采购计划,并尊重使用单位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负责采购工作,保证购进物资质优价廉。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采购职业道德,维护学校及用户的利益,不得以购谋私。
(三)物资验收阶段,主要任务是根据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对采购项目的到货质量、规格、数量、质检资料(报告单)及服务质量等项目,坚持按合同约定标准、验收程序等要求严格组织验收,认真履行验收签字手续。对违反合同约定的不予验收签字直至退货。
(四)入库、付款阶段,主要任务是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做好对账付款。
第三章 采购制度及方式
第六条 学校物资采购,要坚持信息采集与采购相分离,物资使用单位与采购相分离,以及使用单位按照采购合同规定进行严格验收等原则。信息采集、物资采购及使用单位在参加物资采购活动中要各尽其责,特别是使用单位有权拒收不合格的采购物资。
第七条 根据吉林省每年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对学校物资采购组织形式予以确认。
(一)对列入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物资,其采购额度低于相应规定标准的,由学校自行组织集中采购;其采购额度达到相应规定标准的,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对未列入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物资,其采购额度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学校自行组织集中采购;其采购额度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其以上的,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三)对有特殊规定的采购项目,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校物资采购,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单位与学校有关部门沟通经学校审批后,按政府采购规定实施采购。
(二)对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单位与学校有关部门沟通并经审批后,按照政府及学校招投标等规定的要求组织校内集中招标采购,主要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特殊情况下,可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第四章 采购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各类采购分别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物资,按照政府集中采购规定的程序、步骤及要求进行采购;
(二)对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物资,按照学校招标规定的程序、步骤及要求进行采购;
(三)对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的物资采购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联合考察采购。其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按政府集中采购程序进行;属于学校自行采购的,按学校认定的采购方式,实行校内集中采购。
第十条 物资采购的付款方式及质量保证金等内容,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属于学校招标采购的物资,经学校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由学校财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予以付款;原则上供应商须按合同总价款的至少5%提交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经确认所购物资无质量问题之后,由学校财务部门予以退付。
第五章 采购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物资采购活动涉及到的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采购工作纪律,主动接受校领导、纪检部门及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对于物资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人员,由纪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教育、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校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相违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利用学校划拨的部门经费的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采购目录
采购目录
为使学校采购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学校《物资采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使用管理标准》特公告采购目录细则。
一、由学校资产处采购的物资
(一)构成固定资产的所有物资采购。
(二)办公家具:办公桌椅、沙发、茶几、文件柜、桌前椅、书柜、更衣柜、保密柜、会议桌、会议椅等。
(三)办公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一体机、扫描仪、投影仪、碎纸机、照相机、录像机、电话机等。
(四)普通物品单价1000元以上、专业设备1500元以上、批量物品采购金额超过3000元的采购。
(五)使用公共经费采购的其他物资。
(六)大批量印刷材料(专项经费除外)。
(七)学校临时决定购买的大宗货物。
二、由各部门使用部门经费采购的物资
(一)办公用品、文化用品等
1.文件管理用品:文件夹、资料册、档案盒、文件袋、事物包、名片册、CD保护册、证件卡套、板夹、拉杆夹、按扣袋等。
2.桌面办公文具:计算器、订书机、订书钉、回形针、大头针、工字钉、别针、剪刀、美工刀、切纸刀、笔筒、仪尺、票夹、固体胶、液体胶、复写纸、胶带、胶带座、回形针等。
3.书写工具:圆珠笔、中性笔、中性笔芯、荧光笔、记号笔、橡皮、铅笔等。
4.纸制品:复印纸、封皮纸、便条纸、软面抄、皮面抄、告示贴、记事本、稿纸、信纸、纸杯等。
(二)数码系列:U盘、耳机、光盘等。
(三)办公生活用品:烟灰缸、卷尺、洗手液、一米线、香皂、手巾等。
(四)自动化办公耗材、办公设备维护等。
(五)小件水电暖材料、配件、应急配件等。
三、采购要求
无论是学校统一采购还是部门采购,都应遵循学校《物资采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坚持产品质量上乘、价格低廉、送货及时、服务良好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