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校园网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以及计算机信息保密工作, 促进校园网的应用和发展,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校园网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信息化中心具体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四条 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都有义务和责任认真执行本管理规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使用的计算机的管理、使用行为与所提供的网上信息负责。
第五条 将根据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与法规的变动情况,适时修改本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 各处室及有关单位应有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的信息与网络管理工作,并指派一名人员(信息员)负责本单位网络信息的日常事务处理。
第七条 校园网信息网络安全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八条 信息网络安全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校设立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网络安全组与信息安全组,网络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由网络中心负责,信息安全的日常工作由信息安全组负责。
第十条 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的信息网络安全的领导工作,制定各项管理政策和整体规划,讨论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设立信息安全组由网络中心,各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参加人员称为网络安全人员。
第十二条 信息安全组由各个业务部门负责网上信息的发布、监督与保卫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参加人员称为信息安全人员。
第十三条 各部门的网络安全员受权负责本部门计算机网络设备、计算机系统与业务应用系统的安全与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信息安全员受权负责本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网上信息的检查、监督与监控等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设立校级网络安全员、信息安全员各一名,分别负责、协调全校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的日常工作以及对外联系的工作。人员分别由负责日常工作的网络中心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学校信息网络安全实行责任人制度,各部门主要领导为部门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网络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化中心负责校园主干网网络线路和设备的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八条 校园网安置在各单位设备间内的网络设备由信息化中心负责安装、调试和系统维护,由各属地部门负责设备的安全及清洁,并提供所必需的电源和环境条件,以保证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局域网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应安排一名专门管理人员(信息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配置的网络设备和线路由信息化中心负责维护、维修。
第四章 网络系统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中心负责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及运行环境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制定的有关条例,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必须接受信息化中心进行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其他校园网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严禁利用网络从事商业活动,严禁在网络上发布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的信息,不允许在网络上进行未经授权的活动,任何校园网用户必须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
第二十四条 校园网用户不得非法改动或盗用网络地址及用户账号。
第二十五条 各处室及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校园网设施(包括网络设备、线路、线槽等)的安全管理,由于管理不当造成的校园网设施损坏及其它损失由负责管理的单位修复。
第二十六条 校园网设施属学校公共资产,全校师生有义务和责任保护校园网设施,任何损坏、拆卸、移动和侵占校园网设施的行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安置在各部门内的校园网设备、设施和线路,确因工作原因需要移动的,由信息化中心根据技术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移动,产生的费用由申请移动的部门承担。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园网信息服务主要包括信息发布、信息检索、公文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教学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校园网信息服务统一在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和管理下进行。学校利用校园网提供信息服务的服务器由信息化中心负责建立和维护,其他处室及部门利用校园网提供信息服务的服务器由信息化中心统一建立和维护。
第二十九条 校园网信息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网页信息的更新、制作和发布,并负责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宣传部总体负责全校网页信息的审查,全校性的信息发布统一归口宣传部管理。学校主页信息建设由宣传部和信息化中心共同承担,宣传部负责信息内容的规划与建设,信息化中心负责具体的技术实施。凡涉及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
第三十条 信息化中心负责校园网公共信息建设,承担域名解析、电子邮件、万维网、OA、视频点播、数据库等服务器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证公共信息服务器的正常运行,负责全校公共信息建设的技术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有关在校园网上进行图书情报检索、学术资源访问等方面的信息服务由图书馆负责。
第三十二条 严禁输入计算机病毒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校园网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校园网信息的监控由宣传部负责,有害信息的清除由信息化中心负责。
第六章 处罚条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学校给予警告或暂停上网的处罚,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交由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依法处治。
第三十五条 非法改动、盗用IP地址,或非法将设备接入校园网,干扰和破坏校园网正常运行,除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外,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交保卫处或公安机关依法处治。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构成刑事犯罪的网络用户,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对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信息化中心。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